|
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挂牌保护
非公企业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盈江各单位:
《盈江县挂牌保护非公企业动态管理制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盈江县挂牌保护非公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云监发〔2003〕14号)和州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监发〔2003〕14号文件的通知》(德监发〔2003〕4号)等相关规定,特成立此管理制度。
一、挂牌保护的政策依据
挂牌保护的政策依据是省监察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有相关具体规定,即对经营常设机构设在本地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或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列入省、地、县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该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法宝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涉及纳税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非公有制企业和县(市、区)确定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必须报所在县(区、市)监察局同意后执行。涉及纳税额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地(州、市),500万元以上的报省。
二、对下列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挂牌保护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县监察局举报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态度刁蛮、不守信用、不讲文明等行为;
(二)企业不愿参加的各种评比、升级、达标、表彰等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使用指定产品或接受特定服务,强行要求企业订购报刊杂志等行为;
(四)利用职权要求企业报销接待、差旅等费用;
(五)没有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各种执法活动,没有开具专用票据的各种收费、罚款;
(六)其他损害企业合法经营权、财产权的非法行为。
三、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对挂牌保护企业的投诉或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列为督办案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承办部门须在2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四、挂牌保护企业应做守法、诚信经营的表率
对不服从管理,不守法诚信经营,不符合保护条件,上报数字虚假,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或者对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严重滑坡的事实的要及时取消其挂牌保护资格。
五、动态管理
县政法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局、环保局等单位要于每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盈江县挂牌保护非公企业动态情况统计表》和《挂牌保护企业推荐或自荐情况表》填报至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实行零报告制度(无变化也要填报并注明“无变化”并加盖单位公章),出现第四条中的情况可以随时填报。联系电话:8114938,8114928,传真:8187776,联系人:钏有政、李剑冈、龙显成。同时,除2007年确定的35户挂牌保护非公企业外,各单位要向县监察局提供新增挂牌保护企业建议名单,或者企业自荐(见附件3),挂牌保护政策依据本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县监察局要适时开展调研,协调处理好相关工作,有效实施挂牌保护企业的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