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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
县直部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公告
第1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规范依法行政,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将盈江县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向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一、盈江县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16项)
1、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永久性占用、征用林地
申请条件: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的证明材料;2、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4、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5、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或汇款收据(复印件);6、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有资质的单位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查意见;8、水电站的工程建设,还需有流域规划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9、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10、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11、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12、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1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14、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占用征用林地的请示。
1--11项由建设单位提供,12—14项县林业局受理后,审核完善上报材料。
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由林业调查设计部门设计;3、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4、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资料完备后,逐级上报;5、经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后,持同意书或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2~10元/㎡;㈡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73号)。
(2)临时性占用、征用林地
申请条件: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的证明材料;2、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4、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5、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或汇款收据(复印件);6、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有资质的单位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查意见;8、水电站的工程建设,还需有流域规划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9、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10、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11、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由林业调查设计部门设计;3、申请人向县级以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4、按权限逐级上报或审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2~10元/㎡;㈡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2002]73号)。
2、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林权所有或林木所有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申请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4、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办理程序:由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伐林木所有的单位和所在地的村、乡(镇)政府和林业站同意后,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3、木材运输许可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木材运输许可证申请表;3、木材检尺码单;4、检疫证明;5、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向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即到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4、一般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
申请条件:需要采集一般野生植物的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采集野生植物的理由 ,填写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办理程序: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核发野生植物采集证。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工作时间内即到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对贸易性进出口管理野生植物产品的合同金额1.5%收取,对贸易性进口含野生植物成分的商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0.5%收取。㈡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
5、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采种林分证明;3、林木种子生产地检疫证明;4、林木种子的生产、检验设施目录和资金证明;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6、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资历证明。
办理程序:向所在地的县级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林业厅,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10.00元;㈡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计价发[2002]2672号 )、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68号。
6、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3、所经营种子的质量、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的的资历证明;4、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向县级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㈡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10.00元;㈡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计价发[2002]2672号 )、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68号)。
7、森林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申请条件:具有经营森林植物及产品调运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具有经营森林植物及产品调运单位或个人。
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依据有关法规规定需要现场检疫的,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 3、缴纳检疫费;4、签发检疫证书。
办理时限:审核合格的,工作时间内即到即办;需到现场检疫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1、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为0.50元,货值的0.2%-1.0%;2、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为1.00元,货值的0.05-0.4%;㈡收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野外用火许可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申请条件: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野外用火申请书。
办理程序:㈠生产性用火,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批准;㈡非生产性用火:1、用火单位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申请书;2、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派人到用火现场勘查,对符合用火条件的,下达野外用火通知书,并由指挥部派专人现场监督。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林权权利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林权权利人持申报材资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3个月内;㈢承诺时限:2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证《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2、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化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㈡收费依据:《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10、木材经营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自然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组织等。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木材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业场所的证明;3、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 4、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1、木材加工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条件:1、具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树种、材种、检量木材等方面知识的技术人员;3、具有加工木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加工、贮藏场所和加工机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木材加工许可证申请表;2、加工场所用地使用证明证明;3、加工机器设备证明;4、加工品种和资金证明;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6、木材检验人员资历证明。
办理程序: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2、野生动物猎捕证施许可证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申请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包括:1、开展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开展驯养繁殖活动必须从野外获得种源的;3、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因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教学、展览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或省里重大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和省级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案,以及猎捕队和人员情况说明;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因驯养繁殖需要猎捕种源的还须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经费情况说明;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的必须附科研任务证明材料,如科研任务下达通知书、工作计划、科研经费来源及技术人员情况说明等;5、与省外或国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成果共享协议等;6、动物园申请猎捕的,还须附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7、猎捕地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8、因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与猎捕目的相应的材料;9、猎捕对象为国家Ⅰ级保护陆生动物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材料。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所在地和捕捉动物所在地的县和州林为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林业厅申请特许猎捕证;2、猎捕为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并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由云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一由和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3、猎捕对象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合格后,由云南省林业厅向国家出具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标准》收费(每种动物的收费标准不同)。
13、野生动物驯养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申请条件:申请驯养繁殖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所申请驯养繁殖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金场地和合法的种源来源渠道。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收容处理文书等;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材料,如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或协议等;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如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等;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如兽医师资格证等;8、驯养繁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以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带(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10、办理救护中心(收容站)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当地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书、财政部门关于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书;11、以医药为目的的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或批准文件;12、以文化表演为目的的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或批准文件;13、申请增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云南省林业厅;3、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4、驯养繁殖对象为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5、驯养繁殖对象为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凡材料齐全的,不论是否同意,都要提出同意与否的明确意见,行文转报国家林业局。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4、野生动物经营许可
法定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条例》
申请条件:需要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经批准以生产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单位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3)、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须附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养殖野生动物的文件,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同时一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2、非养殖单位经营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3)资金证明;(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5)进货渠道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厅;4、云南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5、经审查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㈡承若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5、野生动物运输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护通字〔1993〕48号)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云林保护〔1992〕521号)。
申请条件:需要运输,携带、邮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3、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4、调配出省的,附购买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省内调配的,附购买方所在地州(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5、引种为目的的运输、携带、邮寄,附购买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6、非养殖单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运输、携带、邮寄,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7、双方合 同或协议的,提交有关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8、运输、携带、邮寄国家Ⅰ级保护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3、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国家Ⅰ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6%;国家Ⅱ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4%;省级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的3%;含野生动物成分的中医药制品,成交额的1.5%。㈡收费依据: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2、《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0]815号)。
16、野生植物及产品运输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
申请条件:需要运输野生植物的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提交证明申请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提交证明所运输货物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属于商业贸易的,提效双方合同或协议;属于科研、合作研究的,的交合作协议,含成果共享协议等;5、填写野生植物运输申请表。
办理程序:必须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签署同意后,方可核发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审核合格的,工作时间内即到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对贸易性进出口管理野生植物产品的合同金额1.5%收取,对贸易性进口含野生植物成分的商品按进口合同金额的0.5%收取。㈡收费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
二、盈江县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11项)
1、常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发。
办理时限:㈠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㈡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㈠收费标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费5元;㈡收费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滇价费德盈证字[2003]第X03902号。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申请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种子晒志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 |